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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2期|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: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

来源:
阅读人数: 2025-10-14

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,其中第4项即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依照规定,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有偿中介活动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、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、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。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进行了中介活动,二是谋取了利益。

 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与受贿以及介绍贿赂违法犯罪

  一些党员干部借助本人职务所获取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,在单位或个人之间“牵线搭桥”,收受“中介费”的情形十分复杂。被“牵线搭桥”的双方之所以能够合作成功,与党员干部的地位、身份、职务无法彻底脱离干系,但又不存在必然绝对的因果关系。具体案件中,在认定行为性质时,不能简单机械地以“只要收钱均构成受贿”或“只要有‘牵线’性质均属于违纪”作为判断标准,必须结合具体案情,综合主客观因素分析判断行为性质属于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、斡旋受贿还是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,确保准确适用纪法。

 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销售方与购买方、服务人与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、介绍业务并收取钱财,是违纪违法行为;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;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、撮合条件,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。从表现形式来看,三者都有居间介绍、“牵线搭桥”的行为,有部分相似之处,但又存在本质区别。要重点分析在“牵线搭桥”过程中,职权是否发挥了明显作用,被介绍的双方实现合作是否完全公平公正,符合市场通行做法。

  案例警示

  近期,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,有不少涉及“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”违纪行为。其中,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张安民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,通报指出其“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”;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宋立强同样存在“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”等问题。

 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,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影响党员、干部秉公办事,甚至诱发以权谋私、权钱交易,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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